发布者:陈海宝|时间:2018年04月13日|9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张某与被告李某×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8日,双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由男方出资购买并装修的位于大渡口区雅居乐御宾府18幢23-1房产归女方张某所有,女方张某支付男方李某人民币1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同日,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转账支付了7万元,余款3万元则从双方当时尚未完成付款的位于重庆巴南区房产定金8万元中原告曾支付的3万元抵扣。
2.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讼争房屋的首付款是否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3.注意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一定要约定明确,否则在后面可能面临的诉讼当中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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